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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配电与技术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有明显标志;

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外有防火保护;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电源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电源;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直接动作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开关;

7、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标志,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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